根據最新的通知,《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的修改已由大連商品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5日結算時起施行。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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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正常的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交易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應當輔助其委托交易結算的期貨公司會員做好境外客戶的強行平倉、大戶報告、風險提示等工作。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涉及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客戶和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的“強行平倉通知書”、強行平倉結果、風險提示函等及時通知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各品種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當日開倉交易保證金按照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結算時,按照當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新上市期貨合約掛牌當日的掛牌基準價視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
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五條 除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以外品種期貨合約,自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將分時間段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
交易保證金標準為:
交易時間段 |
交易保證金標準 |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20% |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種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保證金標準為20%。
第六條 交易所可根據合約持倉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當某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正常執行的漲跌幅的2倍,連續四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正常執行的漲跌幅的2.5倍,連續五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正常執行的漲跌幅的3倍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會員、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參與者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約正常執行交易保證金的1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 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條 交易所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品種、合約另行規定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證金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第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制定組合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組合持倉是指按照交易所規定方式建立的符合條件的持倉組合。交易期間,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可以通過交易所提供的套利交易指令下單和向交易所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持倉進行組合確認兩種方式建立組合持倉;結算時,交易所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持倉按照一定規則自動組合成組合持倉。
適用于組合持倉的品種、合約、組合類型、組合方式、組合優先級、交易保證金標準等,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交易期間建立的組合持倉,按前一個交易日結算時的組合持倉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等規則規定執行。
結算時,交易所對組合持倉按照當日公布的組合持倉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保證金。
第十三條 同一交易編碼持倉平倉,交易所在計算保證金時,視為先平非組合持倉后平組合持倉,組合持倉內部按照組合優先級從低到高順序進行平倉。
第十四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規定的合約,其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規定漲跌停板幅度數值中的較大值確定。
第十六條 各品種期貨合約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
新上市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合約正常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如合約有成交,則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正常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合約正常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七條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成交撮合原則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八條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第十九條 當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之后第1個、第2個、第3個交易日分別記為第N+1、第N+2、第N+3個交易日,以此類推)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合約第N+1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在第N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3個百分點(例,如果第N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則第N+1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則為第N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下同)。第N個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在第N+1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例,如果第N+1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為第N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則第N個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9%,下同)。若該合約調整后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低于第N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則按第N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若第N個交易日為該合約上市掛牌后第1個交易日,則該合約上市掛牌當日交易保證金標準視為該合約第N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標準。
若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合約第N+2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在第N+1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在第N+2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若該合約調整后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低于第N個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則按第N個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
若第N+2個及以后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則從第N+3個交易日開始,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與第N+2個交易日一致,直至合約不再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
第二十條 當第N+1個及以后交易日出現與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交易日視為第N個交易日。
第二十一條 當第N+1個及以后交易日未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正常水平。
第二十二條 若某期貨合約在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時,若第N+2個交易日是該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第N+3個交易日是該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第N+3個交易日該合約按第N+2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保證金標準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決定并公告,對該合約實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一)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會員、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參與者提高交易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暫停部分或全部會員、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參與者開新倉;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七)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強制減倉。
第二十三條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客戶持有雙向頭寸,則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對鎖持倉自動對沖。具體強制減倉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第N +2個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第N +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5%(棕櫚油合約標準為4%)的所有持倉。
若客戶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可在收市前撤單,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客戶單位凈持倉盈虧的確定: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總和
客戶該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 ───────────
客戶該合約凈持倉量×交易單位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總和,是指客戶該合約的全部持倉按其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
(三)凈持倉盈利客戶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客戶的所有投機持倉以及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 +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 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6%以上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以上而小于6%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3%以上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而大于零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于零的投機持倉);
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7%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 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 則根據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單位凈持倉盈利3%以上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7%的保值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分配平倉數量以“手”為單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計算: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進行分配,然后按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取整”進行分配。
(五)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于第N +2個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統按強制減倉原則自動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第N +2個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六)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合約第N +2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
(七)由上述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及客戶承擔。
第二十四條 該合約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風險仍未釋放,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和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持倉合并計算。
第二十六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期貨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某一月份期貨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套期保值、套利持倉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做市商持倉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八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采取如下限倉要求:
鐵礦石、雞蛋、生豬以外品種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四個交易日)期間,當該合約的單邊持倉量大于一定數量時,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按單邊持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限倉數額;在該合約的單邊持倉量小于等于該數量時,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該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在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間,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鐵礦石、雞蛋、生豬品種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限倉數額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依據合約單邊持倉量確定某日某合約的限倉數額時,該單邊持倉量取該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的持倉量。
第二十九條 各品種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如下:
(一)除鐵礦石、雞蛋、生豬以外的品種
1. 除鐵礦石、雞蛋、生豬品種外,各品種期貨合約一般月份(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四個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持倉限額見下表:(單位:手)
品種 |
合約單邊持倉量 |
非期貨公司會員/
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
客戶 |
黃大豆1號 |
單邊持倉量≤150,000 |
30,000 |
15,000 |
單邊持倉量>150,000 |
單邊持倉量×20% |
單邊持倉量×10% |
黃大豆2號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20,000 |
20,000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豆粕 |
單邊持倉量≤400,000 |
80,000 |
40,000 |
單邊持倉量>400,000 |
單邊持倉量×20% |
單邊持倉量×10% |
玉米 |
單邊持倉量≤400,000 |
40,000 |
20,000 |
單邊持倉量>40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5% |
豆油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40,000 |
20,000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單邊持倉量×20% |
單邊持倉量×10% |
棕櫚油 |
單邊持倉量≤100,000 |
20,000 |
10,000 |
單邊持倉量>100,000 |
單邊持倉量×20% |
單邊持倉量×10% |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 |
單邊持倉量≤100,000 |
20,000 |
10,000 |
單邊持倉量>100,000 |
單邊持倉量×20% |
單邊持倉量×10% |
聚氯乙烯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40,000 |
20,000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單邊持倉量×20% |
單邊持倉量×10% |
焦炭 |
單邊持倉量≤50,000 |
5,000 |
5,000 |
單邊持倉量>5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焦煤 |
單邊持倉量≤80,000 |
8,000 |
8,000 |
單邊持倉量>8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纖維板 |
單邊持倉量≤300,000 |
30,000 |
30,000 |
單邊持倉量>30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膠合板 |
單邊持倉量≤60,000 |
6,000 |
6,000 |
單邊持倉量>6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聚丙烯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20,000 |
20,000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玉米淀粉 |
單邊持倉量≤150,000 |
15,000 |
15,000 |
單邊持倉量>15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乙二醇 |
單邊持倉量≤80,000 |
8,000 |
8,000 |
單邊持倉量>8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粳米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20,000 |
20,000 |
單邊持倉量>20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苯乙烯 |
單邊持倉量≤120,000 |
12,000 |
12,000 |
單邊持倉量>12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液化石油氣 |
單邊持倉量≤80,000 |
8,000 |
8,000 |
單邊持倉量>80,000 |
單邊持倉量×10% |
單邊持倉量×10% |
2. 除鐵礦石、雞蛋、生豬品種外,各品種期貨合約自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間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持倉限額見下表,交割月份個人客戶持倉限額為0:(單位:手)
品種 |
時間段 |
非期貨公司會員/
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
客戶 |
黃大豆1號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5,000 |
2,500 |
交割月份 |
2,000 |
1,000 |
黃大豆2號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4,500 |
4,500 |
交割月份 |
1,500 |
1,500 |
豆粕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15,000 |
7,500 |
交割月份 |
5,000 |
2,500 |
豆油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6,000 |
3,000 |
交割月份 |
2,000 |
1,000 |
棕櫚油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3,000 |
1,500 |
交割月份 |
1,000 |
500 |
玉米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30,000 |
15,000 |
交割月份 |
10,000 |
5,000 |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6,000 |
3,000 |
交割月份 |
2,000 |
1,000 |
聚氯乙烯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10,000 |
5,000 |
交割月份 |
5,000 |
2,500 |
焦炭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300 |
300 |
交割月份 |
100 |
100 |
焦煤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500 |
500 |
交割月份 |
200 |
200 |
纖維板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800 |
800 |
交割月份 |
200 |
200 |
膠合板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80 |
80 |
交割月份 |
20 |
20 |
聚丙烯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5,000 |
5,000 |
交割月份 |
2,500 |
2,500 |
玉米淀粉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4,500 |
4,500 |
交割月份 |
1,500 |
1,500 |
乙二醇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3,000 |
3,000 |
交割月份 |
1,000 |
1,000 |
粳米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2,000 |
2,000 |
交割月份 |
1,000 |
1,000 |
苯乙烯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2,000 |
2,000 |
交割月份 |
1,000 |
1,000 |
液化石油氣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起 |
1,000 |
1,000 |
交割月份 |
500 |
500 |
(二)鐵礦石、雞蛋、生豬品種
鐵礦石、雞蛋、生豬期貨合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持倉限額見下表,交割月份個人客戶持倉限額為0:(單位:手)
品種 |
合約月份 |
交易時間段 |
非期貨公司會員/
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
客戶 |
鐵礦石 |
所有月份合約 |
合約上市起 |
15,000 |
15,00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000 |
10,00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
6,000 |
6,000 |
交割月份 |
2,000 |
2,000 |
雞蛋 |
所有月份合約 |
合約上市起 |
1,200 |
1,20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
400 |
40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
120 |
120 |
交割月份 |
20 |
20 |
生豬 |
非7月
合約 |
合約上市起 |
500 |
50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
125 |
125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
30 |
30 |
交割月份 |
10 |
10 |
7月合約 |
合約上市起 |
200 |
20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
50 |
50 |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
10 |
10 |
交割月份 |
5 |
5 |
第三十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對超過持倉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客戶,交易所將于下一交易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限倉數額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期貨公司會員或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對超過持倉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者客戶,交易所還可以采取電話提示、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重點監管名單、限制開倉等措施。
第五章 交易限額制度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限額制度。交易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在某一期限內開倉的最大數量。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上市品種、合約,對部分或者全部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制定交易限額,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開倉數量不受本條前款限制。
第三十二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者客戶的開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易限額。對超過交易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者客戶,交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示、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重點監管名單、暫停開倉交易等措施。
第六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委托期貨公司會員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須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報告;委托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須通過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報告;委托境外中介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應當委托其境外中介機構報告,境外中介機構再委托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報告;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向交易所報告。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大戶持倉報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第三十四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客戶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三十五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名稱、境外特參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名稱、境外特參號、客戶名稱和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報告交易所。境外中介機構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由期貨公司會員或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九條 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或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七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四十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當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或其受托結算的任一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四十二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自己執行,會員應督導委托其交易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執行。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對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其時限為夜盤交易小節、第一節和第二節交易時間內;對未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其時限為第一節和第二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第三節起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會員或其受托結算的任一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至最低結算準備金余額前,禁止該明細賬戶的開倉交易。
屬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其強行平倉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一)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 屬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自行確定,只要強行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則即可。
2. 屬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二)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 屬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交易所以該會員在13:00的結算準備金余額為依據,計算會員或其受托結算的明細賬戶應追加的交易保證金,該會員或其受托結算的明細賬戶的所有客戶按交易保證金等比例平倉原則進行強行平倉,前項所述的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該賬戶結算準備金仍小于零的,交易所對會員的其他明細賬戶或者受托結算明細賬戶對應的持倉按照前項原則執行強行平倉:
平倉比例 = 會員或其受托結算的明細賬戶應追加交易保證金 /會員或其受托結算的明細賬戶交易保證金總額×100%
客戶應平倉釋放交易保證金 = 該客戶交易保證金總額×平倉比例
客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的總體確定原則為先非組合持倉、后組合持倉。其中:
(1)平非組合持倉時,按先期貨、后期權的原則選擇強行平倉合約。
平非組合持倉中的期貨持倉時,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結算時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選擇強行平倉合約。
平非組合持倉中的期權持倉時,按先期權賣持倉、后期權買持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結算時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選擇強行平倉合約。
(2)平組合持倉時,按組合優先級由低到高順序選擇強行平倉合約。
若多個賬戶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賬戶。
2. 屬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若既有投機持倉超倉也有保值持倉超倉,則按先投機持倉后保值持倉的順序強行平倉。
若客戶在多個期貨公司會員處持有投機持倉,則按該客戶投機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期貨公司會員強行平倉。若多個客戶投機持倉超倉,則按客戶投機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強行平倉。
3. 屬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 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四十三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境外特殊參與者的強行平倉通知書送達至為其結算的會員,會員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境外特殊參與者。
(二)執行及確認。
1. 在自行強行平倉時限內,有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 超過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 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并存檔;
4. 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境外特殊參與者的強行平倉結果送達至為其結算的會員,會員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境外特殊參與者。
第四十四條 強行平倉的委托價格為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價格,強行平倉的成交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五條 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客戶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七條 除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外,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或者虧損均歸持倉人。持倉人是委托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的客戶的,強行平倉后發生的虧損,由該客戶開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客戶追索;持倉人是委托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交易的客戶的,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輔助其委托交易結算的期貨公司會員強行平倉,強行平倉后發生的虧損,由為該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交易結算的期貨公司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追索,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后,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實施的強行平倉,虧損由相應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客戶承擔,盈利計入交易所營業外收入。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客戶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或者虧損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平倉盈虧有關規定計算。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并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務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第一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交易時間,暫停掛牌新合約,調整相關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調整標準倉單和交割相關業務,調整期權行權、履約及相關對沖業務,調整資產作為保證金業務,取消未辦理的相關業務申請,調整強行平倉實施時間,調整保證金收取標準或者方式,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合約結算價、交割結算價,調整相關費用收取標準及結算時間,調整結算數據發送方式等緊急措施;出現第一款第(一)項異常情況且交易指令、成交數據錯誤、丟失無法恢復的,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決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理事會可以決定取消交易。
出現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等緊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故障,存在下列情形時,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引發的技術故障;
(二)非因交易所過錯引發的技術故障;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報告情況,或約見指定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
(一)合約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品種、合約成交持倉比出現異常變動;
(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客戶交易行為異常;
(四)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持倉變化較大;
(五)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持倉量過大,或持倉占比過高;
(六)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成交量過大,或成交占比過高;
(七)會員或其受托結算明細賬戶資金變化較大;
(八)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涉嫌違規;
(九)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被投訴;
(十)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十一)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交易所如果使用電話提示方式,應保留電話錄音;如果使用視頻談話方式,應保存相關視頻;如果使用現場談話方式,應保存談話記錄。
第五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部分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期貨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二)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發生較大變化;
(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涉嫌違規;
(四)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對期權交易風險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連續三個漲跌停板后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略)
2.大連商品交易所非期貨公司會員大戶報告表(略)
3.大連商品交易所客戶大戶報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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