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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鄭商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規則,鄭商所就完善了一些這方面的規則:
——為了保護期貨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和諧自治,鄭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鄭州商品交易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規則》,現予發布,自2022年5月12日發布之日起施行。
鄭州商品交易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市場調解活動,鼓勵期貨市場參與者利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促進行業自治、依法有序與社會和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指引》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是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理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開展期貨市場糾紛調解工作。
第三條 期貨市場參與者之間因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或者其他相關業務活動產生的民事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的,可以提交本委員會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委員會調解的,適用本調解規則。但當事人就調解程序或者調解適用的規則另有約定且本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 調解應當堅持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則,根據事實公正、公平、獨立、合理地解決糾紛。調解活動不得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案件。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展期貨糾紛調解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調解員勞務費用和專家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者參照商事調解行業標準繳納,調解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當事人協商實報實銷。對中小交易者的調解申請,本委員會不收取調解受理費。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設置調解員名冊,聘請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具備相關工作經驗和專業技能、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行為的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各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工作人員,期貨市場機構專家,法官,注冊會計師,律師,高校學者等成為調解員,并向社會公示,公示可以通過交易所網站和中國投資者網進行。
當事人達成一致的,也可以在調解員名冊之外共同選定調解員。
第九條 本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交易所法律部門,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二章當事人申請調解
第十條 當事人向本委員會申請調解,需要提交:
(一)調解申請書,內容包括:1.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文件、會員名稱、客戶編碼、住所或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2.明確、具體的調解請求及爭議的事實。
(二)有關文件和證據材料。
(三)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被申請方收到本委員會通知后,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本委員會提交:
(一)是否同意將爭議提交本委員會調解的書面意見;
(二)對申請方調解請求的書面意見;
(三)其認為適當的文件和證據材料;
(四)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對于以下糾紛案件的調解申請,本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糾紛案件不屬于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的范圍,或者可能違反本規則第五條的;
(二)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被申請方不同意調解的,但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應當參與調解程序的除外;
(三)當事人未能提交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和文件;
(四)同一糾紛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但人民法院依據多元糾紛化解機制轉交本委員會調解的除外;
(五)同一糾紛已由其他調解組織受理的;
(六)同一糾紛已有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或者其他具備法律效力的處理結果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的情形。
本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方和被申請方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本委員會將向各方當事人發送調解通知及本調解規則。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提交案件材料一式三份,調解員與本委員會各留存一份,并送對方當事人一份。當事人人數超過二人或者調解員人數超過一人的,增加相應份數。
第三章委托或邀請調解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本規則第三條所屬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本委員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進行訴前調解。當事人雙方均同意委托調解的,應當在《訴前委托調解建議書》上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當事人訴訟糾紛已進入審判程序的,經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本委員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進行訴中調解。當事人雙方均同意委托調解的,應當在《訴中委托調解建議書》上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訴前或者訴中委托調解的,本委員會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調解函》,以及起訴狀副本及其他案件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員,及時開展調解工作。
第十八條 當事人訴訟糾紛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本委員會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邀請共同進行調解。
本委員會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調解函》后,及時安排調解員到人民法院參加調解。
第十九條 經當事人同意,本委員會可以與其他爭議解決機構進行聯合調解,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以外其他機構的委托或者邀請進行調解。
第四章調解工作規范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根據糾紛具體情況及復雜程度決定由1名調解員進行獨任調解或者由3名調解員組成調解庭進行調解。
由獨任調解員調解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1名調解員。協商不成的,由本委員會指定。
由調解庭調解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委員會指定1名調解員。第3名調解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員會指定。第3名調解員是首席調解員,主持調解庭的程序活動。
當事人不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員會指定調解員的,由本委員會指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委托本委員會代為選定調解員。
除回避情形外,當事人不同意本委員會指定或者代為選定的調解員的,視為撤回調解,調解程序終止。
第二十一條 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獨立、公正調解的;
(四)接受過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可能對調解員獨立性或者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調解員是否回避由本委員會決定,回避審查期間調解員暫停參與調解工作。調解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本規則重新選定或者指定調解員。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并應當向本委員會提交載明具體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三條 調解不公開進行。當事人一致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第三人商業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可以聲明有關提交調解的材料僅供調解使用。經當事人申請,調解可以不作筆錄。
調解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專家、本委員會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對于調解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但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向相關有權機關提供或者在隱去當事人身份信息后用于宣傳研究等情形除外。
調解員可以將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陳述的有關情況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以便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相應說明。但作出陳述的一方當事人明確反對或者要求調解員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調解程序
第二十四條 調解程序自本委員會決定受理調解之日開始。
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調解程序自本委員會接受調解之日開始。
第二十五條 調解可以采用現場調解、書面調解、網絡調解、電話調解等方式開展。本委員會可以視情況確定調解方式。
第二十六條 調解員應當公平、公正對待各方當事人,協助當事人解決爭議。
調解員可以在充分考慮案情、當事人意愿以及快速解決糾紛需要的情況下,采取以下方法進行調解:
(一)調解程序開始之后,調解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請求和理由,以及被申請人的意見,并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
(二)調解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可以向他方當事人通報單獨會見的情況,當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調解員可以對爭議進行面對面的調解,也可以進行背對背的調解;
(四)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的調解建議或者方案;
(五)調解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聘請有關專家就專業問題提供咨詢建議或者意見;
(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
(七)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根據已掌握的情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八)經過調解,在當事人之間仍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議或者方案;
(九)調解員認為合適的其他方法。
聘請行業專家如產生費用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除人民法院邀請共同調解外,調解在本委員會確定的地點進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經過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事人要求,由本委員會制作調解書并加蓋本委員會印章,并由各方當事人簽收。調解協議對各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經本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確認后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訴前或者訴中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本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調解結果反饋函》,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者要求出具民事調解書。
第二十九條 糾紛調解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結。調解期限屆滿,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本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程序終止:
(一)當事人撤回調解申請或者不同意繼續調解;
(二)當事人就調解費用不能達成一致;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自行和解;
(四)調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且不同意延長調解期限;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聲明終止調解程序;
(六)調解員在與各方當事人協商后,聲明繼續調解已無意義的;
(七)其他本委員會認為應當終止調解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建議或者承認,以及將書面材料作為其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或者證據。
當事人也不能要求調解員在前款程序中作為證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調解規則由鄭州商品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調解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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