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載水管理
2017年的一項重大成就是《2004年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國際公約》于9月8日生效。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約》有75個締約國,占世界噸位的75.34%。該公約旨在防止船舶排放未經處理的壓艙水后,非本土物種引入和擴散的風險。
這被認為是對海洋的四大威脅之一,也是對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威脅之一,海運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如果不加以解決,可能會對公共衛生、環境和經濟造成嚴重影響(貿發會議,2011 1b;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5)。
從2017年9月8日起,船舶必須對壓載水進行管理,以滿足D-1和D-2標準;前者要求船舶在遠離海岸的地方交換和排放至少95%的壓艙水(按體積計算),后者提高了允許排放的活生物體的規定最大數量的限制,限制了對人類健康有害的特定微生物的排放。2018年4月,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了《公約》修正案,明確船舶何時必須遵守D-2標準。
2017年9月8日或之后建造的新船舶,自服役之日起應符合D-2標準。海運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的現有船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以及在任何情況下不遲于2024年9月8日(IMO, 2017f)進行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附件一下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相關的第一次或第二次五年續檢后,應符合D-2標準。
鑒于《壓載水管理公約》的生效,委員會還批準了一項計劃,在經驗積累階段對數據收集和分析作出了具體安排,并批準了與證書形式、系統和類型批準過程有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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