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件六相關修正案生效以來,能效措施對海事行業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中包括能效設計指數,為新船舶制定標準,并為現有船舶制定相關的操作能效措施。2018年4月,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獲悉,近2700艘新船舶已獲得符合能效標準的認證,并通過了對附件六《滾裝船和客輪能效設計指標要求條例21》(IMO, 2018e)的修訂。
預計一個通信小組將在2018年10月提交一份中期報告,并在2019年提交一份最終報告,就能效設計指數第三階段要求的時間周期和減量率以及可能引入第四階段要求提出建議。航運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此外,《公約》修正案已生效,強制要求建立5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燃料油消費量數據收集系統,從2019年1月1日起收集數據。數據必須在每個歷年結束后向船旗國報告,然后轉到海事組織數據庫。
除了技術和操作措施外,國際海事組織一直在討論以市場為基礎的措施來減少國際航運的排放,但尚未達成協議(UNCTAD, 2011a;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2;目前正在討論的潛在市場化措施的摘要,見第3章)。
2013年,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暫停了關于市場化措施的正式討論(IMO, 2013)。減少船舶溫室氣體排放閉會期間工作組于2017年6月和10月舉行的會議上審議了這一議題,考慮是否可能將其納入減少排放戰略(IMO, 2017d;國際海事組織,2017 e)。
會議的報告反映了所表達的不同意見,特別是這些措施“將包括技術和業務措施,但在發展替代燃料的同時,中期可能需要以市場為基礎的措施”,航運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以及“應將以市場為基礎的措施作為候選中期措施加以處理,以幫助鼓勵采用替代燃料;可以設計潛在的市場化措施,不僅從該行業抽走資金,還可以將資金引入該行業,以支持更大的減排”(IMO, 2017d;國際海事組織,2017 e)。
船舶減排的初步戰略在候選中期措施中包括新的和創新的減排機制,可能包括基于市場的措施,以激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IMO, 20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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