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殘骸內羅畢國際公約》,2007年
截至2018年7月31日,該公約共有41個締約國,占世界總噸位的72.41%,為各國清除或已經清除可能對海上生命、貨物和財產安全以及海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沉船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自主船舶,“船長”和“操作員”的術語以及船舶的船長和操作員報告沉船的要求可能需要重新審議。
此外,可能需要審查船長和經營人立即報告損壞性質的要求。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如果船上沒有船員,各種責任公約要求船上必須攜帶證明保險或其他財務保障到位的證書可能不相關(IMO, 2018b)。
其他相關儀器
在確定范圍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有關文書包括下列: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交通公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救公約》;《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以及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
自主船舶:管轄權問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很大程度上編纂了公認的習慣國際法,根據該公約,船舶的國籍是由其國旗,即其登記國決定的,而船旗國的法律適用于該船舶或其上發生的任何行為(第91和94條)。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每一國家都有權決定給予船舶國籍的條件,在其領土內對船舶進行登記和懸掛其國旗的權利(第91(1)條),以及維持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登記的義務(第94 (2)(a)條)。
船旗國在執行和執行國際公約,包括關于航運技術和安全方面、海員工作條件和船員培訓的公約,以及監測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遵守情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第94條)。船旗國管轄權適用于船舶,而不論其位置如何,與此同時,港口和沿岸國管轄權也適用,取決于船舶所在的海洋區域,即港口、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公海(Comité海事國際,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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