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約是防止船舶因作業或意外原因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國際公約,得到廣泛批準,截至2018年7月31日已有157個締約國,適用于全球99%以上的噸位。它包括下列六個技術附件:附件一,防止石油污染條例;附件二: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控制條例;附件三:防止包裝形式的有害物質海上運輸污染;附件四:防止船舶污水污染;附件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和附件六,防止船舶造成的空氣污染。
自主船舶在作業時必須與傳統有人員的船舶一樣遵守《公約》的有關規定,包括除其他外關于各種類型船舶(如油輪)的建造和有關設備要求的規定;作業和程序要求,例如排放限制和船對船轉移;以及溢油事故的報告要求。集裝箱運價指數期貨資料,僅供參考,因此,需要對這些規定進行審查。
關于港口國管制的巴黎諒解備忘錄,1982年
該備忘錄由14個歐洲航運國簽署,旨在確保除船旗國檢查外,還有一個有效的系統來控制船舶的技術條件和安全。歷史證明,許多方便旗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懸掛它們的旗幟的船只,這也是備忘錄的動機。《備忘錄》建立了一個港口國管制所有停靠在締約國港口的國家船只的制度。目前,《備忘錄》涵蓋歐洲聯盟所有成員國以及加拿大、冰島、挪威和俄羅斯聯邦,美國作為合作國家加入。
備忘錄規定的港口國管制包括根據《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檢查海員的資格證書,以及遵守《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海上勞工公約》。在《備忘錄》的啟發下,亞洲及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也締結了類似的區域港口國管制協定。在歐盟,2009年4月23日指令2009/16
在《備忘錄》的基礎上,《關于港口國管制的規定》規定了歐洲聯盟成員國之間就港口國管制以及船舶測量師的專業資格交換資料和提出報告的一些額外義務。集裝箱運價指數期貨資料,僅供參考,這些工具也需要對自動船舶進行審查。
關于自主船舶,海事組織法律委員會可能需要審查的國際法律文書和法律問題的例子概述如下。
《清除殘骸內羅畢國際公約》,2007年
截至2018年7月31日,該公約共有41個締約國,占世界總噸位的72.41%,為各國清除或已經清除可能對海上生命、貨物和財產安全以及海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沉船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自主船舶,“船長”和“操作員”的術語以及船舶的船長和操作員報告沉船的要求可能需要重新審議。
此外,可能需要審查船長和經營人立即報告損壞性質的要求。如果船上沒有船員,各種責任公約要求船上必須攜帶證明保險或其他財務保障到位的證書可能不相關(IMO, 20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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