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企業名單: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 理試行辦法》(滬府 10 號令) 的規定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16 年共確定 310 家單位納 入碳排放配額管理, 涉及工業、交通及建筑三大領域,涵蓋電力、鋼鐵、化工等主要行業。3) 納 管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將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分重點用能(排放) 單位納入配額管理。4) 配 額總量: 根據上海市“十三五”及 2016 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按照納管企業碳排 放控制不低于全市總體要求, 確定上海市 2016 年度碳排放交易體系配額總量為 1.55 億噸(含直 接發放配額和儲備配額)。 5) 分配方法:上海市采取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和歷史排放法確 定納管企業 2016 年度基礎配額。碳排放權期貨資料,僅供內部參考。
表 1 :上海試點企業納管標準
領域 納管范圍
工業領域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一萬噸標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兩萬噸以上),以及已參加 2013-2015 年碳排放交易 試點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五千噸標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萬噸以上)
交通領域 航空、港口行業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五千噸標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萬噸以上)
水運行業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五萬噸標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十萬噸以上)
建筑領域(含酒店、商業)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五千噸標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萬噸以上)且已參加 2013-2015 年碳排放交 易試點
碳排放權期貨資料,僅供內部參考。
行業基準 線法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發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發電量×負荷率修正系數
單位綜合發電量碳排放基準詳見表4;
年度綜合發電量=年度實際發電量+年度供熱折算發電量、年度供熱折算發電量=年度供熱量/熱電折算系數 年度實際發電量為上海市電力公司提供的企業年度發電量;年度供熱折算發電量根據企業實際年度供熱量 折算得出。對于燃煤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 7.35×107 千焦/萬千瓦時; 對于燃氣電廠供熱, 熱電折算 系數取 6.50×107 千焦/萬千瓦時;
對于燃氣及燃油電廠,負荷率修正系數取 1,對于燃煤電廠, 負荷率修正系數根據各電廠機組性能及年均 負荷率確定。
電網企業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本市電力排放因子×年度供電量
綜合考慮上海電網企業排放情況確定,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為 6.20%;電力排放因子為 7.88 噸二氧化碳 /萬千瓦時;年度供電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企業 2016 年度供電量數據。
供熱企業(純供熱及 熱 電 比 大 于 100% (含))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熱量
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噸二氧化碳/吉焦):純供熱燃煤鍋爐 0.1046、純供熱燃氣鍋爐 0.06233、熱 電聯產(熱電比≥100%)燃煤機組 0.1177;
年度綜合供熱量=年度實際供熱量+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
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年度發電量×熱電折算系數
年度實際供熱量,對純供熱企業采用鍋爐出口端供熱量, 對熱電聯產企業采用出廠端供熱量。年度發電折 算供熱量根據企業實際年度發電量折算得出,熱電折算系數為 3.6×107 千焦/萬千瓦時。
汽車玻璃企業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 n×年度產品產量n
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噸二氧化碳/千平方米):鋼化汽車玻璃 9.8833 、夾層汽車玻璃 17.2101 、鋼化夾層
汽車玻璃 51.6903 、鍍膜汽車玻璃 19.4091 、高機能汽車玻璃 26.6307 ;年度產品產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 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 2016 年度各產品產量數據。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 n×年度產品產量n
n 為產品類別;歷史強度基數,一般取企業各類產品 2013-2015 年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 的加權 平均值。當三年內碳排放強度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且累計變化超過 30%,取 2015 年碳排放強度數據; 不滿足上述條件, 但年度間碳排放強度變化超過 20%,取其變化后各年度碳排放強度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 產品產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 2016 年度各產品產量。滿足一定條件下,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可根據歷史原材料投入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原材料投入量確定。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年度業務量
歷史強度基數,取企業 2013 年至 2015 年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業務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 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 2016 年度業務量數據。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年度供水量
歷史強度基數, 取企業 2015 年單位供水量碳排放數據; 年度供水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 門審定確認的企業 2016 年度供水量數據。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排放基數
歷史排放基數, 一般取 2013-2015 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當三年內企業碳排放量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 且 累計變化幅度達到以下標準的,取 2015 年碳排放數據: 2015 年碳排放量在 500 萬噸以上且碳排放量變化 超過 100 萬噸、2015 年碳排放量在 100 萬噸至 500 萬噸之間且變化幅度超過 30%、2015 年碳排放量在 100 萬噸以下且變化幅度超過 40%的。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 20%,取其變化后各年 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碳排放權期貨資料,僅供內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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