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中關于加強海上安全的特別措施的規定也特別相關,因為它們要求遵守《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守則》,并除其他外處理船舶公司在保安方面的具體義務,包括保安程序、雇用以保安為重點的人員以及核證和核查要求。
在自主可操作性的背景下所帶來的獨特安全挑戰與此相關,特別是在網絡滲透方面。本章第6條規定要求船舶擁有一個安全警報系統,該系統可以向指定的當局發送船岸安全警報,表明船舶的位置及其安全受到威脅,該系統必須能夠從橋上和至少一個其他位置進行連接。
因此,可能需要在自主船舶上建立類似的警報機制。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第8條規定,船長在船舶安全方面的酌情權不受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限制。在自主船舶中,這個角色可能需要轉移到岸基遙控器上。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規則》規定了船舶應遵守的航行規則,以避免碰撞。可能需要對以下五個部分進行審查,以確定如何涵蓋自主船舶:A部分,一般性,包括與適用性相關的條款;B部分,掌舵和航行;C部分,燈光和形狀;D部分,聲光信號;以及E部,豁免。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經修訂的《公約》規定了遠洋船舶船長、高級船員和值班人員的資格標準,以及值班程序。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例如,第三條具體規定《公約》適用于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海輪上服務的海員。因此,在這些條款適用于自主船舶之前,它們需要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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